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已納入身心障礙手冊的申請範圍,不過,障礙之等級需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也就是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辦法中已規範頑固型癲癇的定義: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鑑定符合該頑固型癲癇患者規定者,即可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屬於輕度障礙。此外,頑固型癲癇患者若合併有其他障礙問題,比如智能障礙、自閉症,該障礙只要鑑定核可,亦可領取該等級之身心障礙手冊。

法規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一 視覺障礙者。

二 聽覺機能障礙者。

三 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五 肢體障礙者。

六 智能障礙者。

七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八 顏面損傷者。

九 植物人。

一○ 失智症者。

一一 自閉症者。

一二 慢性精神病患者。

一三 多重障礙者。

一四 頑性 (難治型) 癲癇症者。

一五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一六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他障礙類別之項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係指頑性(難治型)癲癇症患者

輕度

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之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一、依醫囑持續性及規則性服用兩種以上(含兩種)抗癲癇藥物治療至少一年以上,其近三個月內血中藥物已達治療濃度,且近一年內,平均每月仍有一次以上合併有意識喪失、明顯妨礙工作、學習或影響外界溝通之嚴重發作者。

二、雖未完全符合前項條件,但有充分醫學理由,經鑑定醫師認定,其發作情形確實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或工作者。

一、每兩年重新鑑定乙次。

二、第二款所稱「雖未完全符合前項條件」,係指第一款之藥物治療、血中藥物濃度、發作情形等三要件,至少有兩要件符合。

 

身心障礙手冊核發辦法


 

arrow
arrow

    多發癲癇兒分享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